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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税立法怎样与民意合拍

  什么时候全面开征房地产税,关键不是看市况如何,而要看是否完成了相关税费的整合,是否松动了相关的利益模式,是否建立起了公平开征的基础。

    社会一直热议的房地产税终于有了实质性动向。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,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,这意味着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。有专家预计,房地产税法最快有望在2017年获得通过。

    开征房地产税的主要目的有两个:一是通过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负抑制投资投机行为,让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。二是为地方培养长期稳定的新税种,改善地方财税结构,推动地方行政追求长远利益而非短期利益。应当说,这不是一个容易实现的目标。2011年起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开征的房地产税,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管理和地方政府的财税收入都影响甚微,说明效果并不理想。

    在缺乏完整试点评估样本的前提下,推动房地产税立法,表明了实施“税收法定”原则的坚定态度。但是,基于寄托于房地产税上的诸多期望和房地产市场的性质,在立法时更需要强调立法的充足法理性,密切关注可能引发的市场反应,防止房地产税误伤经济、误伤百姓正常住房需求。

    什么是充足的法理性?就是公平合理。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征税,假如不对房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各种税费进行整合,适当减免,那么房地产税就可能是在叠床架屋的税费结构上再次叠床架屋,从而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,增加百姓的住房负担。对于现有税费,哪些可以减并,哪些可能导致重复缴税,需要明确。

    此外,税收必须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。个税等税种之所以实际上成了“中产税”,原因就在于高净值群体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。房地产税会不会导致出现低估房产价值、房产面积、隐匿实有住房等情况,值得警惕。在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尚未建立的情况下,房地产税中出现“黑洞”是大概率事件。

    解决上述问题的每一个环节,都会涉及复杂的博弈。毕竟,在过去已经形成了基于房地产市场的社会财富分配模式,从地方政府到开发商都很难迅速改变对房地产市场的依赖模式。这意味着,让房地产税服民心,需要以调整过去的利益模式为前提。

    许多人担心开征房地产税可能引发的市场影响,但实际上,相对于追求税收的公平,房地产市场会受什么影响属于次要考量因素。过去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历史也表明,货币政策的宽松与投资渠道的狭窄才是房地产市场的主导者,增设房地产税这样针对少数群体的税种对市场的影响,很可能没有想象中的大。

    因此,什么时候全面开征房地产税,关键不是看市况如何,而要看是否完成了相关税费的整合,是否松动了相关的利益模式,是否建立起了公平开征的基础。具备了这样的前提,房地产税就能够与民意合拍,并发挥出正向作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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